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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裴春光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6-09-13

   第一条 司法文书电子送达(以下简称“电子送达”)是以提高审判效率为目标,依托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通过专用电子送达系统在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之间实现安全的文书送达和数据交互过程。

  第二条 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为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公诉机关等(以下简称“受送达人”)。

  第三条 电子送达实行自愿原则。受送达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立案人员或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当引导其填写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必要信息,并签订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样式附后)。受送达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直接送达或通过特快专递等传统方式送达文书。

  第四条 除法律规定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不得适用电子送达外,下列文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

  (一)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应诉通知书;

  (三)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审判组织变更通知书;

  (四)开庭传票;

  (五)听证通知书;

  (六)举证通知书;

  (七)执行通知书;

  (八)限期履行通知书;

  (九)缴费、缴款通知书;

  (十)审判信息查询须知;

  (十一)其他诉讼文书。

  第五条 案件登记受理时,立案人员应当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录入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勾选是否“同意电子送达”,并告知受送达人电子送达过程中使用的网址、案件查询帐号、密码等信息。

  第六条 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加盖电子送达专用章并经操作确认后,自动上传至案件数据管理中心,通过保密网闸发送至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并由系统即时发送短信提示。

  第七条 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提示后应当及时登录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输入案件查询账号、密码等信息,依次点击“文书送达”、“待签收文书”,查阅电子版司法文书。

  第八条 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点击诉讼服务网上电子版司法文书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

  第九条 受送达人点击电子版司法文书后,外网送达平台自动生成送达回证,送达回证自动生成并反馈至案件管理系统具体案件名下,由书记员打印送达回证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

江苏法院网上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样式)

  为进一步方便您参与诉讼,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提升网上诉讼服务质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决定对部分诉讼文书采取网上送达方式。在您选择确认同意此种送达方式前,请您仔细阅读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本确认书中所指诉讼文书网上送达,是指案件承办法官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以网上送达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有关诉讼材料,受送达人凭案件编码及密码登录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文书送达”系统,阅读接收诉讼文书的方式。

  二、网上送达诉讼文书的范围为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主要包括:

  (一)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应诉通知书;

  (三)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审判组织变更通知书;

  (四)开庭传票;

  (五)听证通知书;

  (六)举证通知书;

  (七)执行通知书;

  (八)限期履行通知书;

  (九)缴费、缴款通知书;

  (十)审判信息查询须知;

  (十一)其他诉讼文书。

  三、网上文书送达的流程

  (一) 对经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确认同意采用网上送达方式的案件,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将相关诉讼文书通过网上文书送达系统予以送达;

  (二)诉讼文书通过网上发送后,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预留的手机会即时收到短信提示;

  (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到短信提示后,通过互联网登录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网址为:http://www.jsfy.gov.cn/ssfww,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文书送达平台,阅读相关诉讼文书。

  四、网上送达诉讼文书的效力。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登陆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文书送达”系统阅读相关诉讼文书,相关诉讼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阅读该诉讼文书的时间即为实际送达时间。如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诉讼文书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在阅读诉讼文书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提出,由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并作出回复。

  五、网上送达的诉讼文书统一加盖电子送达专用章。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本确认书的内容并同意接受网上送达方式的,请在本确认书最后一栏签名处予以签名确认。本确认书一式两份,受送达人和人民法院各执一份。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

  (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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