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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审委会会议纪要〔2014〕4号关于民间借贷刑民交叉问题的意见
文章来源:裴春光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5-05-27

阅读提示:本篇内容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文后另附涉及民间借贷和企业间借贷法律适用等问题的地方司法文件和参考阅读共十六篇。

 

 20146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对民间借贷的刑民交叉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会议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1号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中第五部分关于民间借贷刑民交叉问题的意见,与20143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应当予以修改。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或者对相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通报或移送建议,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三)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以案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申请再审的,经审查认为在原审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裁判前,侦查机关已对涉案的同一事实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再审并驳回起诉;经审查认为在原审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裁判后,侦查机关才对涉案的同一事实立案侦查的,应当中止执行,对申请再审案件按内部结案处理。

 

(四)借款人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出借人起诉担保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按照上述三项的规定处理。

 

(五)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出借人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无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关联阅读要目:

20140225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江苏高院/20131021

 

20140225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20140402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0421 涉经济犯罪合同的效力问题

 

20140505 以物抵债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上)——关于江苏高院[2014]2号审委会纪要的解读

 

20140505 以物抵债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下)——关于江苏高院[2014]2号审委会纪要的解读

 

20140505 民间借贷四倍利率标准真是“拍脑袋”制定的吗

 

20140707 谈谈民间借贷逾期利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

 

20140910 民间借贷法规、解释、文件及参考阅读条目索引

 

20140925 安徽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40101

 

20141027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之辨——兼谈经济犯罪案件审判理念

 

20141027 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分析

 

20141028 网络借贷案件审理中的事实查明及相关问题分析

 

20141031 借款合同纠纷裁判观点集成|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052014

 

20141107 一方举债是否双方担责|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判断

 

20141112 最高法院关于企业间借贷裁判规则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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