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全国新法
地方新法
联系方式
联系人:裴春光律师
手机:13951634484
单位: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1座7楼(地铁7号梦都大街东附近)
电话:025-58993266
传真:025-58993268
邮箱:peichunguang@sina.com
QQ:38664642
微信号:peidls

温馨提示:
1、如律师电话关机或无人接听,有可能是因为律师在开庭或谈话暂不方便接听,您可以选择短信、电子邮件、QQ留言或耐心等待律师回电;
2、如果您要上门咨询,请务必与律师提前预约,以免律师外出办事空跑一趟,律师事务所详细地址请您参考本网站联系方式栏目;
3、除了乘坐地铁、公交以外,律师事务所附近停车较为方便,您可放心驾车前来。
点击这里给我们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们发消息
 
新法速递 — 全国新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裴春光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4-09-02

 

20146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7

 

吉林、山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赔偿申诉监督程序中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时,原决定的错误系漏算部分侵犯人身自由天数的,应在维持原决定支付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同时,就漏算天数按照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审查后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相应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原决定的错误系未支持人身自由赔偿请求的,按照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审查后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律师简介
合同法律事务
公司法律顾问
疑案诉讼代理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社会新闻
行业动态
感悟随笔
疑案研究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找法网 | 德恒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裴春光律师网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1座7楼(地铁7号梦都大街东附近)
联系律师:裴春光 电话:025-58993266、13951634484 邮箱:peichunguang@sina.com QQ:38664642 微信号:peidls
技术支持:智拓网络科技 后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