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全国新法
地方新法
联系方式
联系人:裴春光律师
手机:13951634484
单位: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1座7楼(地铁7号梦都大街东附近)
电话:025-58993266
传真:025-58993268
邮箱:peichunguang@sina.com
QQ:38664642
微信号:peidls

温馨提示:
1、如律师电话关机或无人接听,有可能是因为律师在开庭或谈话暂不方便接听,您可以选择短信、电子邮件、QQ留言或耐心等待律师回电;
2、如果您要上门咨询,请务必与律师提前预约,以免律师外出办事空跑一趟,律师事务所详细地址请您参考本网站联系方式栏目;
3、除了乘坐地铁、公交以外,律师事务所附近停车较为方便,您可放心驾车前来。
点击这里给我们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们发消息
 
新法速递 — 地方新法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裴春光律师网  添加时间:2013-02-15

 

宁人社[2012]224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99)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2012年度(20127月至20136)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企业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973元,上限为13678元。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973元,月缴费额下限为394.6元。

()溧水县、高淳县参保企业和职工月缴费基数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由两县根据省厅文件规定确定

 

二、企业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参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救助费、生育保险费)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140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59元。

工伤()的职工及解除劳动关系因工致残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以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50970元计算;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按77.l岁计算

符合《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7]132)规定,按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以工程总造价缴费的,费率为1.2o:以工程总造价中人工成本缴费的,费率为0.8%”。

 

三、201271日至2013630日期间办理退休、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按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32元计算。

 

四、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从201271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O一二年七月九日

 

 

律师简介
合同法律事务
公司法律顾问
疑案诉讼代理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社会新闻
行业动态
感悟随笔
疑案研究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找法网 | 德恒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裴春光律师网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1座7楼(地铁7号梦都大街东附近)
联系律师:裴春光 电话:025-58993266、13951634484 邮箱:peichunguang@sina.com QQ:38664642 微信号:peidls
技术支持:智拓网络科技 后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