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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奇葩管辖权异议:广州天河法院是净土,有点新鲜空气与绿叶
文章来源:澎湃网  添加时间:2015-09-19

近日,网上流传着一份被称为“最奇葩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

这份抬头冠名广州海珠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在一起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告梁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广州天河区法院是净土,有点新鲜空气与绿叶,故要求本案移送天河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不动产引起的纠纷,依法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海珠区法院辖区内,海珠区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法院因此驳回了梁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澎湃新闻看到,这份民事裁定书落款时间为201591日。

根据民事裁定书,澎湃新闻联系上了本案原告廖某的委托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湘玲。他向澎湃新闻证实了这份裁定书的真实性, 并描述了自己收到这份裁定书时的感觉,“有点意思,笑了一笑”。

谭湘玲律师非常“法律”地评价了一下,他称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是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但梁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是法律规定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在前述民事裁定书上,被告梁某未留下任何联系方式,也没有委托代理人,澎湃新闻未能联系到对方,无从了解其为何提出了上述异议理由。

而上述民事裁定只是一审,尚不清楚梁某是否会提出上诉。澎湃新闻多次致电广州海珠区法院和新闻发言人,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 裴春光律师简评:

管辖权异议之理由虽然有点冷幽默,但显然法院裁定很可能是错误的!!因为普通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债权合同纠纷,并不是物权纠纷,能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吗?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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