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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与省住建厅出台意见破解“老赖”顽疾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添加时间:2014-07-03

 

【关键词】:执行    失信惩戒    招标资格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江苏省住建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从71日起对构成失信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进行惩戒,失信者在今后的工程项目招标活动中,信用分可能会被减半,也可能永久取消其投标资格。

 

  江苏高院与省住建厅下发的实施意见共十五条。该实施意见指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构成失信,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其中载明将予以失信惩戒的风险提示内容。除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中止的情形外,《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由江苏高院采集汇总后及时提供给省住建厅,首先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惩戒。同时,江苏省住建厅应当将接收的失信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整合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公共信息平台”中,供工程项目的招标人进行查询和使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的过程中,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失信信息进行查询,对存在较重失信行为的,给予信用分减半的惩戒;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在有效期内限制直至永久取消其投标资格的惩戒。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参照前款的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进行查询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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