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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星空 — 社会新闻
成都审理“高空坠物连坐案” 144家业主成被告
文章来源:成都商报  添加时间:2014-04-30

 

【关键词】:高空坠物    连带责任    举证责任

 

索赔降了10

 

  庭审开始后,陈涛将索赔数额由之前的32万余元降低为22万余元。伤残等级由此前的8级调整为10级,放弃了“康复费”和“其他必要合理损失”的请求部分。

 

  被告多了6

 

  经过调查核实,最终确定的被告从138名增加到144名。

 

  昨日,备受关注的锦阳商厦高空坠物伤人“连坐”案在锦江法院开庭审理。由于被告信息的复杂性,被告数量增加到144个,全国罕见,就连开庭时法官核实被告身份,也花费了大约40分钟。

 

  上午9点半,庭审开始。核对完陈涛和两个代理律师的身份后,法官开始一一核对被告的信息。

 

  法官:第一被告王平,男,汉族,1965122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石人东路5号。系锦江区新超强通信器材经营部负责人。王平有没有到庭?

 

  (两三秒的寂静)

 

  法官:第一被告未到庭。被告二,成都印象电子有限公司,两名诉讼代理人到庭……

 

  (法官继续核实被告,语速一直很快。)

 

  法官:被告十三,成都市凯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挺。法定代表人是什么职务?

 

  被告席上一中年男子:总经理。

 

  法官:是不是本人到庭?

 

  中年男子:是。

 

  (20多分钟过去了,被告才刚刚核实到60多名……)

 

  法官:被告六十八,成都恒达伟业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伟。有没有代理人出庭?

 

  被告席上一年轻女子:有,我是公司的员工。

 

  法官:有没有提交授权委托书?没有,那请你坐到旁听席上吧。

 

  (法庭内有人发出轻微的嘘声,女子低着头走出了被告席。)

 

  法官:好的,法庭继续核实被告信息……

 

  (40分钟过去了,法官念到了第144位被告。然后,法官竟然“倒起了苦水”)

 

  法官:经过之前多次到现场调查核实,现在确定了144位被告,因为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法院也主动去调查了这些商家的信息;但大多数是从物管公司了解到的,因此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掌握商家的变更和流动情况。前期法院打电话联系这些商家时,很多信息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的情况不一致,被告的数量也一直在变化,确定具体信息更是困难……

 

  听到这儿,陈涛的两个代理律师王黎明和邢连超都微微点头。

 

  庭前一幕

 

  被告席坐不下 只好抬来两个连排椅

 

  昨日,距离开庭时间还有半个小时,锦江法院安监门前已聚集了一大堆人,除了多家媒体,还有专程来旁听的10多名群众。当陈涛的母亲出现在法庭门口时,很快被大批记者包围。昨日,陈涛的母亲、女友、二姨和堂兄旁听了庭审。

 

  上午9点半,庭审开始,能容纳六七十人的旁听席全部坐满了人。陈涛穿黑色衬衫、白色西服和两位代理律师坐在原告席上。出庭应诉的商户共25家,因为坐不下,法警只好抬进两个连排椅子。

 

  随着女审判长轻敲法槌,庭审正式开始。

 

  谈谈感情

 

  陈涛女友:

 

  说不清是在一起,还是分开了

 

  昨日,陈涛的女友旁听了全程,中午也没有吃饭。谈到与陈涛的感情,她说因为父母对陈涛的身体恢复情况很担心,他们现在只是偶尔才见一面,说不清是还在一起,还是已经分开了。对于以后,她说自己没有想清楚,只能走一步看一步。

 

  商家喊冤

 

  事发前已搬走

 

  凭啥成被告

 

  为此事已经奔波近3年的27岁伤者陈涛终于等来了开庭,在庭审现场,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辩。

 

  参加庭审应诉的25名被告都觉得自己很冤,极力阐述自己是不应该担责的,有的认为自己所处楼层低,有的认为自己离得远,不可能扔肇事杯子……

 

  庭审开始后,陈涛将索赔数额由之前的32万余元降低为22万余元。伤残等级由此前的8级调整为10级,放弃了“康复费”和“其他必要合理损失”的请求部分。

 

  随后,代理律师共提交了10组证据,一一证明各项损失费用。其中,包括了事发后陈涛家属拍摄的锦阳商厦外部各楼层情况的视频。

 

  对于上述证据,第四被告四川华惠通讯连锁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称,原告根据新的鉴定结论降低了索赔数额,但对于这份鉴定结论因为是原告单方委托的,本被告不予认可。其他被告纷纷应和。

 

  轮到被告举证时,物管公司提交了事发时大楼的监控视频,证明没有发现有人拿着杯子进入走廊。多家被告商户则拿出自己在大厦所处的方位图,说从他们的位置是无法将杯子扔到事发区域的。

 

  随后,众被告纷纷自证其清,并称自己是冤屈的。

 

  ■负三层

 

  个体工商户何某、王某:不可能扔到上面,我们平时比较忙,不要扯上我们。

 

  ■一楼

 

  成都印象电子有限公司等4家被告(关联企业,共同委托了两名代理人):我们四家公司都位于一楼,不可能对原告造成伤害,我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告我们就应该证明是我们扔了杯子。

 

  四川华惠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一楼无法丢下去,无需证明。

 

  ■二楼

 

  成都华弘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照片):我们外面是广告牌,也没有人上楼。

 

  ■三楼

 

  成都量通电子有限公司:我们离受伤位置很远,不可能扔。

 

  ■九楼

 

  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2011年事发前,我们已搬离。

 

  ■二十三楼

 

  商厦物管公司:物管公司所在的位置与事发区域呈直角,无法扔下去。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视频显示事发时走廊内无人拿杯子。商厦内有大量顾客,他们也应该被追加进来。几年前,经常有人往外扔东西,2009年,物管公司还专门贴出公告,呼吁大家不要乱扔。

 

  四大焦点 庭审现场激烈争辩

 

  焦点1

 

  144个被告

 

  是否该承担责任?

 

  陈涛及其代理人:根据高空抛物“连坐法”,被告只有100%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才能免责。哪怕只有1%的可能性,也应承担责任。

 

  另外,法律规定的是补偿责任,这是一种“非过错责任”,从表面上看似损害了无辜者的权益,但法律更多的是兼顾公共安全,是更高意义上的公平。

 

  被告:按原告所说的,就是负三层的也有可能到楼上扔杯子,但从常理上说,他不可能拿个杯子到楼上去,也就是说,不应该把这种可能性无限放大。比如说,你在北面被砸伤,就应该排除南面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另外,不应该把所有的举证责任都推在被告身上,法院应该主动去核查,看哪些被告是不可能扔杯子的。

 

  焦点2

 

  如果承担责任

 

  怎么划分责任?

 

  陈涛及其代理人:所有被告都存在加害可能性,我们提出各被告承担共同责任,但并不反对按份。法律对于补偿标准并未单独明确,应该参照赔偿标准,因此应该是一致的。

 

  被告:我们不应承担责任,也就不存在按份还是连带的问题。即便要承担,也应该是按份责任。

 

  法律规定的是补偿,而且被告并非实际加害人,应该与赔偿有所区别,而且原告已购买社保,这部分应该扣除。

 

  焦点3

 

  被告商户

 

  和物管的责任咋划分?

 

  陈涛及其代理人:物管公司具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应该对全部补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补偿数额时也应当多一点。这也是法律要求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道义的体现。

 

  被告商户:物管公司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他们对于伤人事件的发生应该采取预防管理的措施,但是物管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

 

  被告物管公司:2009年,我们已经发出了整改公告,也无法防止有人往外扔东西,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应与其他被告承担相同的按份之责。

 

  焦点4

 

  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陈涛及其代理人:2年前已提出诉讼,因为确定被告花费的时间长,年底前撤诉一次,后来又重新起诉。

 

  被告:我们是后来被确定为被告的,这个时候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从上午9点半持续到下午3点半,大约6个小时的庭审后,法院没有宣判。

 

  庭后,陈涛的代理律师邢连超说,他们花了两年多时间来办理这个案子,这一个案子顶上四五个普通案子了;但是,在确定最终144名被告的过程中,办案法官所做的工作更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这条“高空坠物条款”被称为“高空抛物连坐法”。

 

  问问专家

 

  “连坐”规定

 

  源于“重庆烟灰缸案”

 

  就高空坠物伤人引发官司的相关问题,成都商报记者专访了《侵权责任法》专家、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副所长王竹。

 

  按照《侵权责任法》87条的规定,该如何确定被告?王竹说:“要确定被告,核心问题在于理解‘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形下,每个区分所有的单元的实际使用人。严格地说,这里的‘使用人’是物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人,而不是简单地理解为当天是否进入该大楼的人。在现实生活的理解中,很容易出现一个逻辑误区,就是当天可能进入很多人,而实际扔了杯子的人,恰好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单元的‘使用人’。所以,如果事后可能查明的话,还有一个追偿的问题。”

 

  在144个被告中,大多数都觉得自己很冤。法律为什么最终要这样规定?王竹表示,该条源于“重庆烟灰缸案”,由于《侵权责任法》草案起草机关和部分学者认为该规定有利于实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目的,最终进行了规定。为了平衡责任人和受害人的利益,特别规定“给予补偿”,即不是“全额赔偿”。从该法的立法主旨来看,应该认为是仅限于对人身损害中医疗费用的部分补偿,而不包括其他人身损害项目和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

 

  那立法精神主要从哪些角度考虑的?王竹说,从立法精神来看,个人觉得是“道义补偿”的法定化。当这种道义补偿法定化之后,法院应该尽量根据可能参与补偿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单元的使用人数量、衡量各方经济状况,包括受害人一方的社保和商业保险购买情况,尽量在不影响各方经济状况的情况下,适当进行补偿。尽量以调解为宜。

 

  在庭审中,很多被告没有参加庭审,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被告的责任应怎样分担?

 

  对此,王竹表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并没有明确责任分担的具体规则,但从“可能加害”的措辞进行严格解释,既然“不可能加害”的不赔偿,那么就应该按照“可能加害”的概率进行分配。原则上应该平均分配,但如果出现某一使用人所适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单元非常大,例如一层占到了整个建筑物的三分之一或者一半,由其多承担一些,也是可以的,其补偿能力也更强一些。

 

  案例链接

 

  “重庆烟灰缸案”

 

  2000510日深夜,重庆市渝中区某公司的董事长郝跃加完夜班回家,在路过学田湾正街6567号楼下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了他头上,当场昏迷倒地,随即被人送往附近的急救中心抢救。在经过39小时的手术急救,昏迷了70多天,花费14万余元的医药费后,郝跃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被鉴定为三级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伴随经常发作的外伤性癫痫,郝跃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和工作能力。

 

  这一事件经当地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未能查明系何人所为,郝跃遂将位于出事地点的6567号两幢楼的开发商及两幢楼一层以上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7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郝跃对于开发商的诉讼请求,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每户赔偿8000余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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