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星空
社会新闻
行业动态
联系方式
联系人:裴春光律师
手机:13951634484
单位: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1座7楼(地铁7号梦都大街东附近)
电话:025-58993266
传真:025-58993268
邮箱:peichunguang@sina.com
QQ:38664642
微信号:peidls

温馨提示:
1、如律师电话关机或无人接听,有可能是因为律师在开庭或谈话暂不方便接听,您可以选择短信、电子邮件、QQ留言或耐心等待律师回电;
2、如果您要上门咨询,请务必与律师提前预约,以免律师外出办事空跑一趟,律师事务所详细地址请您参考本网站联系方式栏目;
3、除了乘坐地铁、公交以外,律师事务所附近停车较为方便,您可放心驾车前来。
点击这里给我们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们发消息
 
法治星空 — 行业动态
李某某案一律师自曝被处分 喊冤称法庭裁决不公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添加时间:2014-01-24

 

【关键词】:李某某案    律师协会    处分

 

李某某案一律师自曝被处分

 

  律协称其透露案情且庭上情绪激动当事律师周翠丽称法院裁决不公

 

  118日,在李某某强奸案中担任王某二审辩护人的周翠丽发表微博,公布市律协京律纪处(2014)第2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显示,周翠丽在庭前上网披露案情,且在庭上情绪激动等,决定给予周翠丽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周翠丽在微博上喊冤,称法庭裁决不公。

 

该决定书显示,调查人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简称律纪处),被调查律师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翠丽。

 

  《处分决定书》显示,2013122日,律纪处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8条,对周翠丽在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担任王某二审辩护人时,所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立案调查。该案已审查终结。

 

  《处分决定书》显示,2013107日至8日,凯泰律师事务所与王某亲属签订律师聘请合同,并指派周翠丽担任李某某等人强奸一案中被告人王某的二审辩护人。20131031日,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开庭不公开审理李某某等人强奸案。自201395日起,周翠丽陆续在其腾讯微博、新浪微博、网易博客上发布了案件当事人的通讯内容、会见笔录、侦查卷中警方拍摄的现场图片、律师的现场勘验报告,并以文字形式披露了有关案件情况、有关辩护人的辩护内容及有关鉴定结论,对案件现场视频进行了描述。周翠丽在宣判后情绪激动,“拒不接受审判长的规劝”,离开法院后主动“向聚集在法院外面的人”介绍庭审情况等。律纪处决定,给予周翠丽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此,周翠丽在118日及昨日先后两次在微博公开申辩,称在案件审理期间,没有发布任何信息,结果是法庭枉法裁判。宣判公开后,自己应该为委托人说话,为蒙受冤屈的人呐喊。周翠丽称,宣判时,自己的发言是被审判长粗暴打断,“聚集在法院外面的人”是媒体采访区,自己有责任澄清加在委托人身上的不实罪名。

 

  昨日下午,市律协确定了周翠丽所发《处分决定书》的真实性。律协称,近日,律协就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周翠丽等6名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55条的规定,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复查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申请期之内,如被处分律师未提出复查申请,协会将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12条“纪律委员会做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可以在律师协会的会刊上通报;纪律委员会做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可以在公共媒体上通报”的规定,分别向社会及行业进行通报。如被处分律师在申请期内提出复查申请,市律协将在复查结束后,分别向社会及行业进行通报。

 

律师简介
合同法律事务
公司法律顾问
疑案诉讼代理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社会新闻
行业动态
感悟随笔
疑案研究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找法网 | 德恒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裴春光律师网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1座7楼(地铁7号梦都大街东附近)
联系律师:裴春光 电话:025-58993266、13951634484 邮箱:peichunguang@sina.com QQ:38664642 微信号:peidls
技术支持:智拓网络科技 后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