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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例女高级专家要求延长退休年龄案被驳回
文章来源:法制网  添加时间:2013-06-15

 

【关键词】:退休年龄    行政诉讼

 

法制网614日电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一高级工程师欲延长退休年龄,诉请撤销人社部门的退休行政审批,法院以不符合工作需要条件驳回当事人的诉求。记者今日从武汉市中级人民院获悉,湖北首例女高级专家要求延长退休年龄案审结。

 

  19575月出生的邓某,19822月起就职于武汉市一机关单位,期间先后被该单位聘为工务检测所高级工程师、直属机关党委业务指导(高级工程师)等职。

 

  20122月,邓某将满55周岁,其所在单位认为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遂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邓某以自己是高级工程师,属女性高级专家,应60周岁退休为由拒绝办理。

 

  当月20日,邓某所在单位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职工退休,提交了有关邓某的《退休审批表》及人事档案,其中《退休审批表》“职工个人签字”一栏注明:因出生日期问题,本人不签字。

 

  经审查,湖北省人社厅认为,邓某年满55周岁,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条件,于同年5月签署“准予退休”的审批意见。

 

  2012531日,邓某所在单位下发通知,告知其从即日起退休。后邓某起诉至武昌区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湖北省人社厅批准其退休的行政行为。

 

  按照国务院及原人事部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退休的政策规定,对年满60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征得本人同意,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一审法院认为,邓某所在单位并没有考虑因工作需要而延长其退休年龄,故她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可到60周岁退休的女性高级专家;被告湖北省人社厅批准邓某55周岁退休,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邓某诉讼请求。

 

  邓某不服,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称湖北省人社厅批准退休的程序违法,没有征得自己的同意,属于滥用职权、歧视女性高级专家。湖北省人社厅辩称,其退休批准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经审理,武汉中院认为,高级专家的退休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邓某退休前并不在单位的核心技术岗位上,湖北省人社厅依该单位申请批准邓某退休并无不当。

 

  法院还查明,邓某在省人社厅作出批准行为时已年满55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

 

  今年4月,武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刘志月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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