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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例强制医疗申请复议案今日审结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添加时间:2013-04-25

 

关键词】:强制医疗    新刑事诉讼法

 

中国法院网讯 (李佳)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审结了宋某某强制医疗复议申请案,最终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该案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市第一例强制医疗案件,也是第一例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强制医疗案件。

 

  原审被申请人宋某某有多年的精神病史,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后曾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但病情一直未能有效缓解,案发前曾多次发生过暴力性伤人毁物的行为。2012年的一天,宋某某在公共场所实施了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性行为,致被害人受伤。公安机关在抓获宋某某后,发现其有精神病史并存在精神病症状,于是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了鉴定。20131月,宋某某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遂对宋某某采取了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宋某某强制医疗的申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某的行为符合强制医疗的三个要件,即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一审法院遂于2013317日作出对宋某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该决定已经生效,宋某某已被强制医疗。但在法定期限内,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申请了复议。

 

  北京市一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在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明确不为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宋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在查阅卷宗后,承办法官立即前往北京市安康医院综合考察、评估宋某某的治疗康复状况,不仅会见了宋某某本人,询问其对被强制医疗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复议的意见,而且针对宋某某的病情及治疗现状,对宋某某的主管医生进行了详细的询问。此外,承办法官还听取了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同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征求了检察机关的意见。经认真研究案情并综合考量目前宋某某的疾病程度、治疗状态及其监护人的看管情况,法院认为,宋某某目前仍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予以强制医疗,最终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

 

  据记者了解,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特别程序。新《刑事诉讼法》增设该程序,不仅可以与《刑法》第十八条相呼应,使精神病人得到应有的关心、照顾和治疗,而且通过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实行强制医疗,可以有效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因为强制医疗直接涉及到对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与剥夺,新《刑事诉讼法》将强制医疗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不仅严格限定强制医疗的实体要件,而且精心构建了该类案件“控辩式”的庭审结构,赋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答辩的权利,并在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要求人民法院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充分保障精神病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权利。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决定强制医疗后,应当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但《刑事诉讼法》依然赋予了被强制医疗的人(精神病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直接体现了新《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公正意识与人权保障意识,而且特别有利于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

 

  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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