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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法院允许律师事务所提供保全担保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添加时间:2013-04-14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    财产保全    担保

 

乙方对其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事先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递交甲方,并向甲方出具保证函。在乙方出具保证函后,甲方一般情况下不再要求申请人就保全申请另行提供其他担保。”412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甲方)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乙方)举行民事保全担保服务签约仪式,就律师事务所为其律师代理的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协议书。

 

  这是瓯海法院创新审判管理、践行司法为民、提供便民诉讼服务的一次新尝试。根据协议,今后该所律师代理的当事人需要保全的,可以选择将向法院提出的保全申请交律师事务所预审查,并向其提出提供担保申请,律师事务所认为保全申请符合条件的,向法院出具保证函,法院收到该保证函,一般条件下无需再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其他担保即可处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同时明确,律师事务所不向当事人收取担保费用。

 

  当事人申请这种零费用的保全担保也并非零责任,若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有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被申请人提出损害赔偿的,律师事务所作为保全申请的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申请人追偿。

 

  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无需支付担保金就向法院申请保全的担保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减轻了当事人民事保全担保的成本负担,避免了当事人因担保带来的隐性损失。引入律师资源为当事人的申请预把关,既使当事人享受到了无偿的担保服务,也同时加强了律师的自律,并最终促使保全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发挥。

 

  据悉,当天该院就有4起民事案件适用了该协议,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向法院出具了4份保证函,4起案件的当事人享受到了无偿担保带来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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