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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审判——南京两级法院强化审判职能新闻观察之一
文章来源:江苏法院网  添加时间:2013-03-06

 

【关键词】:南京法院    商事案件    2012年    总结

 

25日,在南京市中级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上,院长胡道才表示,2012年,南京全市法院审判工作整体水平稳中有升,主要指标进一步向好趋优;全市法院在丰富司法为民举措、深化司法公开以及深化司法民主建设上作出了进一步探索。南京两级法院注重加强对多发、易发以及新类型商事案件的分析研判,关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出现的涉及中小企业和民生利益的案件,准确预瞻商事审判发展态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商事审判任务,为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2012年,南京全市法院共新收商事案件12958件,同比增长9.85%。其中,基层法院新收9911件,同比增长9.74%。全市法院共审结12466件,同比增长5.55%。南京全市商事审判工作进入良性发展。

 

  商事案件涌入司法领域

 

  南京是一个重化工业和中间产品比重大、特大企业多、流通领域辐射面广、金融机构相对集中、房地产总量较大的大城市,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南京市的经济发展对宏观政策和环境变化的敏感度相对较大,由此引发的大量矛盾纠纷通过诉讼渠道不断涌入司法领域,大标的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增加,使商事案件总体继续呈现上升态势。主要表现在:

 

  ——典当、保管、票据类纠纷增长较快。南京法院2012年新收典当纠纷案件52件,同比增长477.78%;保管仓储类案件共23件,同比增长155.56%;票据类纠纷74件,同比增长124.24%

 

  ——借款纠纷2637件,同比增长68.5%。从宏观层面看,主要是受国家政策调整及宏观经济形势影响,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难度加大,进而转向民间借贷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融资,一旦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便引发连锁纠纷。从微观层面看,行业不规范融资行为是造成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如典当行业、地方股份制银行打“擦边球”,违规放贷,引发的典当纠纷和借款合同。

 

  ——涉公司类纠纷案件343件,同比增长31.42%。主要集中在公司决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等。此类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内部治理不规范,潜在矛盾隐患较多。在当前经济形势不乐观、经济效益不好的大背景下,原有的公司内部矛盾凸现,股东之间的纠纷难以协商,不得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破产案件出现知名企业

 

  2012年,南京全市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20件,较201115件上升33.3%,审结10件。目前全市现存破产案件44件。

 

  这一年,南京全市受理了一批大型工业企业的破产案件,企业类型涵盖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行业涉及化工、锻造、电子、医药、贸易、房地产、金融等。

 

  其中,华飞彩色显示系统有限公司、南京华新瑞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宏业电视机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均是全国性的知名企业,占地面积大,产权性质复杂,职工人数和债权人人数众多,矛盾纠纷复杂,涉稳因素多,案件审理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涉公司法案件表现在关联股权纠纷案件增多:一些股权纠纷的当事人往往基于一个最终目的而在不同阶段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提起不同的诉讼,这些关联案件彼此牵制、环环相扣、又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案件处理难度极大;同一纠纷引发多项诉讼:当事人对股权类案件的诉讼技巧认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许多当事人基于一项诉请提起诉讼不被法院支持,往往选择在撤诉后基于另一诉请再行诉讼,从而导致缠诉、滥诉;新类型案件大量涌现:2012年受理的涉公司法案件中,公司解散纠纷、公司清算纠纷、公司决议确认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增多,加大了审理难度。

 

  表面合法融资实为恶意转嫁

 

  与过去传统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同,当前融资市场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一些传统类型的融资案件在新形势下暴露出新的矛盾和问题。

 

  金融机构不规范放贷增多。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商业银行、农村银行,违反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程序,贷款审核不严格,贷款人、担保人非本人签名,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不作审查,对抵押物、质物权属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实现上述权利的可行性审查不实,甚至与借款人串通,在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保证,恶意转嫁贷款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缺乏监管,大额放贷。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小额、分散”发放贷款,为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但许多大企业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按照这个目的、原则来运营的,而是为自己的项目、业务、关联公司等提供资金服务。一方面,他们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得到政府的政策扶持,享受着国家在银行融资、财政补贴、税务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又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从事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规避法律。

 

  担保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违规操作。他们收取高额担保费用,侵害借款人利益,但又因担保公司与借款人之间一系列委托书及合同使其“表面合法”,手续齐备,借款人难以追偿,只能吃暗亏。

 

  典当行业违规操作现象较多。以典当行业为代表的民间短期融资市场逐渐成为市场主体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由于流动资金紧缺,部分借款人不能及时偿还欠款,由此产生的典当合同纠纷增加。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南京两级法院已多次发出司法建议提请注意,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全力提升商事审判的对策

 

  在商事审判中,南京两级法院注重发挥商事审判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诚信建设、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不可替代的优势,加强研判,确保了司法公正。

 

  在开展重点调研中,南京法院注重收集金融领域、工业生产领域、商业流通领域、服务领域发展变化的资讯,梳理发展瓶颈,帮助商事主体增强风险防范能力,规范内部管理。

 

  在清理商事主体中,南京两级法院加强了公司清算、破产案件审理,为服务南京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尝试关联企业的破产及破产重整程序,将不适应结构转型的商事主体淘汰出局,清理民事权利内容,稳定社会关系,终结不适格的市场主体,促成经济社会转型。

 

  采访中,南京中院副院长朱绚凌告诉记者,他们加强了对多发、易发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的分析研判,特别关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类型案件、涉及中小企业的案件、涉及民生利益的案件,准确预瞻商事审判发展态势。确保司法公正,是他们始终如一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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